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79號
PCDM,108,聲,87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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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鎮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鎮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鎮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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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