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淑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淑華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 行「MSUVE」應更正為「MAUVE」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 科內容,均為與本案無關之施用毒品犯行之科刑處罰,故參 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並審酌 其最後一次執行完畢之科刑紀錄距今已一年有餘,因認並無 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418號
被 告 韓淑華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淑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簡字第2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 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假釋期間至106年3月15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月17日21時31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莒光店內,徒手 竊取由店員黃雅婷管領放置貨架上之薇佳微晶3D全能抗皺精 華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699元)、蕾絲無痕內褲1條( 價值59元)、薇佳微晶3D全能淡斑精華1瓶(價值499元)、 巴黎萊雅金屬星燦唇膏限量款琉璃粉1條(價值357元)、薇 佳微晶3D全能美白精華1瓶(價值699元)、MEKO星燦金屬光 眼影粉01雪花白1條(價值99元)、MSUVE-G-0039-2法式蕾 絲無痕腰帶1條(價值109元)、NAF-LOVE MYSELF時尚刷具 組1套(價值149元,上開物品共計2,670元)得手後,放入 外套口袋內,正欲離去之際,適為店員黃雅婷發現並報警處 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均已發還)。二、案經黃雅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淑華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自白不 諱,核與告訴人黃雅婷於警詢中指訴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為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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