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711號
PCDM,108,簡,1711,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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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仁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4行「即同意採尿切結書」應更正為「及同意採尿切結 書」、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 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 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 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 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 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 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374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 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0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 104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9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7年8月17日晚間某時,在於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 附近之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 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7年8月19日14時30分許,因另涉毒品案件, 經警通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說明,經其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 號:R00000000號)即同意採尿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檢察官 程 彥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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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