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91號
PCDM,108,審交附民,91,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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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林羽萱
法定代理人 林承祖
      邱千綺
被   告 鍾綾芳
      蘇盈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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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