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91號
PCDM,108,單聲沒,19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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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臻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伍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4922 號被告顧臻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經該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期滿,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1575公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1.1575公 克),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等 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6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 可憑(見毒偵卷第48頁),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 ,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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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