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78號
PCDM,108,單聲沒,178,201903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志紘(原名卓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
字第14334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6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4334 號被告卓志紘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提 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經法院判決不受理,扣案具有殺傷力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聲請書贅載「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0 5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持有,是除為經合法允許持有之第三人所有者外(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7號判例意旨參照),否則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如聲請意旨所述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且為被告自 網路上購得;又其所涉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 第970 號判決論罪處刑及宣告沒收該槍枝後,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44 號撤銷原判決,改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 決確定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7 月28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上開各該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扣案改造手槍1 支,為上 開案件查獲之違禁物,且尚未經法院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 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