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63號
PCDM,108,單聲沒,163,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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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茂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427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叁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274 號被告張茂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 0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 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查被告張茂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案件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扣 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驗餘淨重為0.9308公克,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26 日北榮毒艦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 見106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卷第71頁),確係違禁物。依上 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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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