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總淨重貳點零參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詩所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經送勒戒處所強制戒治後,停止戒治處分釋放 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 第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原偵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緝 字第48號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淨重1. 91公克、驗餘總淨重1.89公克);原偵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 字第779 號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 1510公克、驗餘淨重0.1486公克),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 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 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檢驗結 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 別為1.89公克、0.1486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12月5 日北市警鑑字第10533623700 號函暨所附105 年北 市鑑毒字第576 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3 月8 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 之外包裝袋共3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 毒品因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亦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