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武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武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本案施用毒品犯行(3犯以上):
1、民國 105年11月3日遭查獲該次(即105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
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⑵、時間:105年11月 3日15時2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
⑶、地點: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住處內。 ⑷、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2、105年11月17日遭查獲該次(即106年度毒偵字第41號): 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⑵、時間:105 年11月17日13時57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
⑶、地點:上址住處內。
⑷、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㈡、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該署檢察官偵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林武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㈠1所示犯行方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 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 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7日實 驗室檢體編號: AG645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總覽各1份。
㈢、關於犯罪事實欄㈠2所示犯行方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
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 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日實驗 室檢體編號: AG6681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總覽各1份。
三、被告有於 2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之 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分別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遵守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及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是其於上 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 5年後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 ,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 治療程序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四、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林武華 如犯罪事實欄㈠1、2所示 2次所為,均係犯上開條例第10 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 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㈡、被告上開 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 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緩起訴處分及追訴處罰,且 最近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已遭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猶 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 ,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 ,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