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42號
PCDM,107,重附民,42,2019030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原   告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   告 許喜寧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法院以 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被告楊家勳無罪在案,原告3 人 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接獲前開刑事判決始知悉上情,原告 3 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可能預先知悉刑事判 決之結果,無法事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向法 院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僅能於收受刑事判決後再具狀聲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上 開移送之聲請,至遲應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前為之,如法 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文判決無罪者,因案件 已作成一審終局判決,自無從再以裁定移送同審級之民事庭 審理。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4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3 人遲至108 年2 月 27日始行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



詳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章),依前開之說明於法顯有不符 ,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