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29號
PCDM,107,訴,929,201903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繼崴



選任辯護人 吳冠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緝字第3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繼崴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之改造手槍、金屬彈匣、金屬槍管、金屬管、金屬擊錘、金屬扳機擊錘連動桿、金屬撞針、金屬保險鈕、金屬彈簧、金屬滑套固定卡榫、槍枝零件、驗餘非制式子彈、非制式金屬彈頭、彈殼、彈匣、子彈零件、火藥、底火帽、砂輪機、手持電鑽、電烙鐵、尖嘴鉗、銼刀、鋸片、游標卡尺、膛線刀、改造工具等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楊繼崴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製造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竟為意圖販售改造槍 彈牟利,而基於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之犯意,於 民國106 年10月9 日晚上10時許,先至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 路、復興三路某玩具槍店,購得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 槍、火藥及底火帽等物,再於同年月9 日10時許後至同年月 10日凌晨0 時50分許間,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利用其所有 如附表編號22至30所示之砂輪機等製造工具,及前向友人或 自購取得之如附表編號2 至13、編號19等所示可供製造槍彈 使用之零件、材料及上開購得之玩具手槍、火藥、底火帽等 物,切鋸貫通磨製成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後, 換裝於上開購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玩具手槍上,惟尚有其 他零件尚未改造組裝製造完成,無法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而 未具殺傷力;另同時並切割磨製成金屬彈殼、彈頭,再將上 開火藥、底火帽填置於彈殼內,裝上彈頭,而製成具殺傷力 之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0顆,以供上開改造手槍 擊發使用,尚餘有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製成尚未填裝火藥 、底火組裝之彈頭、彈殼。嗣其因另案涉有犯罪曾經警至其 原住處搜索,為躲避追緝,而於同年月9 日晚上8 時許,與 其不知情之妻蔡佩玲(所涉本件共犯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3323、3444號不起訴處



分在案),攜帶其上開製造槍彈零件、材料、成品及工具等 物,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306 室其不知情之友人何 重發(所涉本件共犯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3323、3444號不起訴處分在案)住處寄 宿,然適又遇警方於同年月10日凌晨0 時50分許,至何重發 上址住處追緝他案通緝犯時,當場發現楊繼崴持有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之改造手槍、彈匣等物,復經搜索而查扣得如 附表編號3 至30所示金屬槍管、金屬管、金屬擊錘、金屬扳 機擊錘連動桿、金屬撞針、金屬保險鈕、金屬彈簧、金屬滑 套固定卡榫、槍枝零件、非制式子彈、非制式金屬彈頭、彈 殼、彈匣、子彈零件、火藥、底火帽、砂輪機、手持電鑽、 電烙鐵、尖嘴鉗、銼刀、鋸片、游標卡尺、膛線刀、改造工 具等製造槍彈之物,因而查悉上情,楊繼崴上開製造改造手 槍之行為,亦因而未遂。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 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 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 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楊繼崴㈠對於上揭製造具殺傷力子彈部分之犯罪事 實坦承不諱,核與其警詢、偵查供述一致,並有證人蔡佩玲 、何重發於警詢、偵查證述、警員溫哲雄於偵查、審理、警 員蔡延鎰於審理等證述可稽,且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 物等照片、如附表編號14至28、30所示之非制式子彈、非制



式金屬彈頭、彈殼、彈匣、子彈零件、火藥、底火帽、砂輪 機、手持電鑽、電烙鐵、尖嘴鉗、銼刀、鋸片、游標卡尺、 改造工具等製造槍彈之成品、材料、工具可資佐證。而扣案 之上開非制式子彈10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 7 月4 日刑鑑字第107003015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㈡對於上 揭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手槍未遂部分,則矢口否認,辯稱:扣 案之槍枝係買來的模型槍,沒有改造過,且該手槍查扣實是 分解的,並未組裝,至其後安裝在該手槍上之金屬槍管,是 友人邵偉恩給伊的,並非伊貫通,此外查扣的槍管均有阻鐵 ,並未加工過或貫通,另扣案之工具都是伊從事鐵工工作使 用之正常工具,其他扣案槍彈零件、材料等物,則係伊基於 興趣純收藏而已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除被告上開 所辯述部分外,另依證人何重發證述,警方查獲時,被告並 無著手任何製造槍枝之行為,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 槍管半成品,雖內無阻鐵,但僅係一般金屬管,非屬槍枝主 要零件之槍管等語。但查,被告固於警詢、偵訊初時亦均矢 口否認有製造改造手槍之犯意,然其後於通緝到案後偵訊時 曾就此製造改造手槍部分亦予認罪(見106年度偵緝字第 3321號偵查卷41頁),且其後於本院審理時雖仍否認有製造 改造手槍之犯意,然亦改詞承認確有貫通本件改造手槍上槍 管之事實(見本院108年2月26日審判筆錄23頁),雖其另辯 稱:其貫通該槍管,純粹係對槍械有興趣、好奇云云,惟另 查被告前即有因於105年間共犯販賣改造槍枝行為,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在案,現在監執行,此外亦有因 於106年4月、8月分別涉犯有改造槍彈販賣、持有爆裂物等 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現由法院審理中,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本件被告所涉槍砲 案件行為,並非初犯,且衡酌其前案所涉槍砲案件情節、程 度,亦見其對槍彈熟稔,且有改造能力,況被告於本件亦不 否認有製造子彈、貫通槍管之能力,另斟酌本件扣案被告持 有之物,除改造手槍外,另有已貫通之槍管、可供改造槍枝 使用之零件、材料及改造使用之工具,亦可見被告所涉 本件行為非僅係單純持有之行為,此外被告上開所辯改造槍 管來源所辯云云,屢翻異不一,且經本院傳訊證人邵偉恩蕭旭利到庭證述與被告對質,亦均否認被告所辯說詞,此亦 有本院107 年12月11日、108 年2 月26日審判筆錄可稽,是 綜觀上開所述及扣案證物,參互勾稽印證,被告上開所辯及 辯護人辯護意旨所述顯均非可採,復有上開證人蔡佩玲、何 重發、警員溫哲雄、蔡延鎰分別於警詢、偵查、審理等證述



、上開卷附之警方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槍枝 初步檢視報告表、槍枝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等照片、現 場相關位置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扣案如附 表編號1 至13、22至30所示之改造手槍、彈匣、金屬槍管、 金屬管、金屬擊錘、金屬扳機擊錘連動桿、金屬撞針、金屬 保險鈕、金屬彈簧、金屬滑套固定卡榫、槍枝零件、砂輪機 、手持電鑽、電烙鐵、尖嘴鉗、銼刀、鋸片、游標卡尺、膛 線刀、改造工具等製造改造槍枝之物可資佐證,堪認被告確 有本件上開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手槍未遂之犯行屬實甚明。綜 上所述,本件事證均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核本件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5 項、第1 項之非法製造具殺傷力槍枝未遂罪、同條例 第12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其上開所犯製造槍枝前, 製造主要組成零件槍管、擊錘、撞針等行為,為製造槍枝之 部分行為,又其持有上開主要組成零件、子彈之行為,亦為 製造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製造槍枝未遂 罪處斷。另被告所為非法製造槍枝,已著手於製造犯罪行為 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衡其所犯尚未製成具殺傷力槍枝 之結果,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屢涉犯槍砲、毒品案件,素行不良,且不思悔 悟,為己私利,不謀正途而取不法途徑牟利,自應予非難刑 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改造槍彈之情節、程 度、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之未具殺傷力改造手槍、金屬彈 匣、金屬槍管、金屬管、金屬擊錘、金屬扳機擊錘連動桿、 金屬撞針、金屬保險鈕、金屬彈簧、金屬滑套固定卡榫、槍 枝零件、驗餘非制式子彈、非制式金屬彈頭、彈殼、彈匣、 子彈零件、火藥、底火帽、砂輪機、手持電鑽、電烙鐵、尖 嘴鉗、銼刀、鋸片、游標卡尺、膛線刀、改造工具等物,分 別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分別依法併予宣告沒收。至如 附表編號31所示之紅外線瞄準器,核與本件被告犯罪無涉,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5 項、第1 項、第1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藍 海 凝

法 官 劉 思 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
│號│ │ │ │
├─┼──────┼───┼──────────────┤
│01│改造手槍 │ 1枝│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槍枝管制編│ │ 槍管成品、編號3 槍身、編號│
│ │號0000000000│ │ 4 槍機、16覆進簧、17覆進簧│
│ │,未含彈匣)│ │ 桿所組成。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改造92手│
│ │ │ │ 槍。 │
│ │ │ │③經送鑑定後: │
│ │ │ │ 係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 │ │ │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欠│
│ │ │ │ 缺保險鈕且不具撞針,無法供│
│ │ │ │ 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不具殺│
│ │ │ │ 傷力。 │
│ │ │ │④上開槍管成品部分,屬公告之│
│ │ │ │ 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 │ │ │ 。 │
├─┼──────┼───┼──────────────┤
│02│金屬彈匣 │ 2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 │ 彈匣。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彈匣。 │
├─┼──────┼───┼──────────────┤
│03│金屬槍管 │ 4枝│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內具阻鐵)│ │ 槍管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槍管。 │
├─┼──────┼───┼──────────────┤
│04│金屬管 │ 1枝│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 │ 槍管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槍管。 │
├─┼──────┼───┼──────────────┤
│05│金屬槍管 │ 2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 │(內具阻鐵)│ │ 柯特手槍槍管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柯特手槍│
│ │ │ │ 槍管半成品。 │
├─┼──────┼───┼──────────────┤




│06│金屬擊錘 │ 2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 │ │ │ 手槍擊錘。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手槍擊錘│
│ │ │ │ 。 │
│ │ │ │③屬公告之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
│ │ │ │ 組成零件。 │
├─┼──────┼───┼──────────────┤
│07│金屬扳機擊錘│ 4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 │連動桿 │ │ 手槍槍身拉桿。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手槍槍身│
│ │ │ │ 拉桿。 │
├─┼──────┼───┼──────────────┤
│08│金屬撞針 │ 1枝│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 │ │ │ 撞針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撞針成品│
│ │ │ │ 。 │
│ │ │ │③屬公告之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
│ │ │ │ 組成零件。 │
├─┼──────┼───┼──────────────┤
│09│金屬保險鈕 │ 3組│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 │ │ │ 手槍保險鈕。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手槍保險│
│ │ │ │ 鈕。 │
├─┼──────┼───┼──────────────┤
│10│金屬彈簧 │ 1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 │ │ 手槍彈匣彈簧。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手槍彈匣│
│ │ │ │ 彈簧。 │
├─┼──────┼───┼──────────────┤
│11│金屬彈簧 │ 10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 │ │ │ 彈簧。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彈簧。 │
├─┼──────┼───┼──────────────┤
│12│金屬滑套固定│ 3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 │卡榫 │ │ 手槍槍身卡榫。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手槍槍身│
│ │ │ │ 卡榫。 │
├─┼──────┼───┼──────────────┤
│13│槍枝零件 │ 1包│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 │ │ │ 槍枝零件28個。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槍枝零件│
│ │ │ │ 28個。 │
│ │ │ │③經鑑定後: │
│ │ │ │ 認係金屬槍管固定旋鈕、金屬│
│ │ │ │ 保險鈕、金屬抓子鉤、金屬扳│
│ │ │ │ 機。 │
├─┼──────┼───┼──────────────┤
│14│非制式子彈 │ 10顆│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 │ 子彈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子彈成品│
│ │ │ │ 。 │
│ │ │ │③經送鑑定後: │
│ │ │ │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 │
│ │ │ │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試射3 顆│
│ │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鑑│
│ │ │ │ 定後餘7 顆。 │
├─┼──────┼───┼──────────────┤
│15│非制式金屬彈│ 9顆│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
│ │頭 │ │ 之9mm子彈彈頭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子彈彈頭│
│ │ │ │ 半成品。 │
├─┼──────┼───┼──────────────┤
│16│非制式金屬彈│ 11顆│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
│ │殼 │ │ 之9mm 子彈彈殼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子彈彈殼│
│ │ │ │ 半成品。 │
├─┼──────┼───┼──────────────┤
│17│非制式金屬彈│ 20顆│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
│ │頭 │ │ 之7mm子彈彈頭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之7mm 子│
│ │ │ │ 彈彈頭半成品。 │
├─┼──────┼───┼──────────────┤
│18│非制式金屬彈│ 20顆│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殼 │ │ 之7mm子彈彈殼半成品。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之7mm 子│
│ │ │ │ 彈彈殼半成品。 │
├─┼──────┼───┼──────────────┤
│19│子彈零件 │ 12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 │ │ │ 之9mm子彈零件。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9mm 子│




│ │ │ │ 彈零件。 │
│ │ │ │③經鑑定後: │
│ │ │ │ 認分係金屬導火孔螺絲、金屬│
│ │ │ │ 底火連桿。 │
├─┼──────┼───┼──────────────┤
│20│火藥 │ 2罐│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 │ │ │ 火藥。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火藥。 │
├─┼──────┼───┼──────────────┤
│21│底火帽 │ 1包│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 │ │ │ 底火46個。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底火46個│
│ │ │ │ 。 │
├─┼──────┼───┼──────────────┤
│22│砂輪機 │ 1台│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23│手持電鑽 │ 3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24│電烙鐵 │ 1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25│尖嘴鉗 │ 5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
│26│銼刀 │ 6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27│鋸片 │ 4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
│28│游標卡尺 │ 1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
├─┼──────┼───┼──────────────┤
│29│膛線刀 │ 4支│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
│30│改造工具 │ 1批│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
├─┼──────┼───┼──────────────┤
│31│紅外線瞄準器│ 1個│①原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 │ │ 。 │
│ │ │ │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