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7年度,243號
PCDM,107,簡上附民,243,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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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林凱甯

被   告 林家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凱甯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家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19815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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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