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8408號
PCDM,107,簡,8408,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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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調偵字第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 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而 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是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其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30倍),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 告之行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 告於上開期間多次盜刷之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 接之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 犯,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詐欺取財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文純之授權或同 意,竟以許文純名義申辦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許文純之權益甚鉅,兼衡其無前科、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 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刑法第38 條,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均自105 年7 月1 日 被告行為後施行,其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冒用許文純名義申辦上開 信用卡,並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獲得新臺幣(下同)67,5 61元,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上開信用卡,無證據證明仍 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不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428號
被 告 許文娟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娟許文純係姊妹,其明知未經許文純之同意或授權, 竟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5年7月3日起 至96年3月19日止,以其妹許文純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消費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共計金額新臺幣(下同)67,561元,使附表所示 之商家均陷於錯誤,誤認係許文純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所 購買之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許文純、如附表 所示之商家對顧客身分辨識之正確性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 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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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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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被告許文娟於偵查中之│1、告訴人提供之上開信 │
│ │供述 │ 用卡申請書內所留之 │
│ │ │ 住址、電話均與被告 │
│ │ │ 相符之事實。 │
│ │ │2、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 │
│ │ │ 家部分與被告消費習 │
│ │ │ 慣相符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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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告訴代理人孔繁輝於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 ㈢ │證人許文純於偵查中之│證人並未向國泰世華銀行│
│ │證述 │申辦上開信用卡之事實。│
├──┼──────────┼───────────┤
│ ㈣ │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全部犯罪事實。 │
│ │卡申請書3份、證人切 │ │
│ │結書、國泰世華銀行歷│ │
│ │史消費明細表及門號 │ │
│ │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 │
│ │料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於 上開期間多次盜刷之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接之 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 請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94年1月14日以許文純名義向告訴人 申辦上開信用卡,並持之於94年1月29日起至95年6月29日間 向其他商家盜刷而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嫌云云,惟按案件有 追訴權時效完成情事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 2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 定。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 權時效20年;惟依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 訴權時效為10年。是修正後刑法將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 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依修正施行後 之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 施行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依上揭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 期間為10年,是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10



5年6月28日完成。然本案係於107年8月8日經告訴人向本署 提起告訴始發動偵查,有刑事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顯已逾 追訴權之時效,自不得遽以本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上開起訴部分,為接續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 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阮 卓 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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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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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消費店家、商品 │刷卡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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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7月3日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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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同上 │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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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年7月6日 │頂好wellcome │129元 │
├──┼───────┼───────────────┼─────┤
│ 4 │95年7月7日 │同上 │688元 │
├──┼───────┼───────────────┼─────┤
│ 5 │95年7月13日 │同上 │867元 │
├──┼───────┼───────────────┼─────┤
│ 6 │95年7月1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48元 │
├──┼───────┼───────────────┼─────┤
│ 7 │95年7月20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1,398元 │
├──┼───────┼───────────────┼─────┤
│ 8 │同上 │頂好wellcome │7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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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年7月21日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三店 │540元 │
├──┼───────┼───────────────┼─────┤
│ 10 │95年7月23日 │頂好wellcome │414元 │
├──┼───────┼───────────────┼─────┤
│ 11 │95年7月24日 │同上 │749元 │
├──┼───────┼───────────────┼─────┤
│ 12 │95年8月13日 │同上 │8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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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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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5年8月14日 │中國石油菜寮站 │1,500元 │
├──┼───────┼───────────────┼─────┤
│ 15 │95年9月2日 │屈臣氏-三華分公司 │318元 │
├──┼───────┼───────────────┼─────┤
│ 16 │同上 │頂好wellcome │1,155元 │
├──┼───────┼───────────────┼─────┤
│ 17 │95年9月3日 │同上 │511元 │
├──┼───────┼───────────────┼─────┤
│ 18 │95年9月5日 │同上 │192元 │
├──┴───────┴───────────────┴─────┤
│ 總計:15,6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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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消費店家、商品 │刷卡金額 │
├───┼──────┼──────────────┼──────┤
│ 1 │95年9月9日 │頂好wellcome │5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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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年10月8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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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頂好wellcome │3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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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中國石油福林站 │1,4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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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 年 10 月 │頂好wellcome │1,498元 │
│ │12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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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 年 10 月 │同上 │972元 │
│ │16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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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 年 10 月 │同上 │1,613元 │
│ │18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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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5 年 10 月 │七和汽車(股)萬華服務 │4,551元 │




│ │20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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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 年 10 月 │黃金海岸活蝦之家蘆洲店 │4,960元 │
│ │21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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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5年11月1日 │頂好wellcome │2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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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5年11月2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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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5年11月4日 │頂好wellcome │1,0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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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5 年 11 月 │同上 │465元 │
│ │11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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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上 │路易士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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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滿庭春有限公司 │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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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5 年 11 月 │頂好wellcome │600元 │
│ │12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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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5 年 11 月 │台灣大哥大-頂好 │1,288元 │
│ │13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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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上 │松鶴日本料理 │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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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5 年 11 月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430元 │
│ │25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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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5 年 11 月 │頂好wellcome │724元 │
│ │26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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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5 年 11 月 │同上 │726元 │




│ │27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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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5 年 11 月 │同上 │226元 │
│ │29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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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5年12月2日 │威寶電信-三重重新店 │2,3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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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00元 │
├───┼──────┼──────────────┼──────┤
│ 25 │同上 │同上 │310元 │
├───┼──────┼──────────────┼──────┤
│ 26 │同上 │頂好wellcome │3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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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5年12月3日 │同上 │8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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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5年12月8日 │野宴日式炭火燒肉 │1,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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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5 年 12 月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90元 │
│ │29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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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同上 │大眾電信-三重店 │9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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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5 年 12 月 │頂好wellcome │829元 │
│ │31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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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6年1月1日 │三商行重新分公司 │396元 │
├───┼──────┼──────────────┼──────┤
│ 33 │同上 │同上 │380元 │
├───┼──────┼──────────────┼──────┤
│ 34 │96年1月2日 │bissini大安門市 │1,140元 │
├───┼──────┼──────────────┼──────┤
│ 35 │96年1月6日 │松青超市-集美店 │1,623元 │
├───┼──────┼──────────────┼──────┤
│ 36 │96年2月2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599元 │
├───┼──────┼──────────────┼──────┤
│ 37 │96年2月3日 │bissini大安門市 │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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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6年2月7日 │NET-忠孝三店 │1,298元 │
├───┼──────┼──────────────┼──────┤
│ 39 │同上 │屈臣氏-忠IV分公司 │1,657元 │
├───┼──────┼──────────────┼──────┤
│ 40 │同上 │達芙妮-台北忠孝店 │1,289元 │
├───┼──────┼──────────────┼──────┤
│ 41 │96年2月9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02元 │
├───┼──────┼──────────────┼──────┤
│ 42 │96年3月11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3,489元 │
├───┼──────┼──────────────┼──────┤
│ 43 │同上 │頂好wellcome │413元 │
├───┼──────┼──────────────┼──────┤
│ 44 │96年3月16日 │松青超市-集美店 │850元 │
├───┼──────┼──────────────┼──────┤
│ 45 │96年3月18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6元 │
├───┼──────┼──────────────┼──────┤
│ 46 │96年3月19日 │中國石油菜寮站 │1,550元 │
├───┴──────┴──────────────┴──────┤
│ 總計:51,8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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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庭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新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