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541號
PCDM,107,簡,7541,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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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淳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90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淳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淳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於民國106 、107 年間 3 次犯竊盜罪,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係一時失 慮所為,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而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3 案件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考,竟仍不知警惕,再次犯本件竊盜罪,侵害 他人之財產安全,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罹患強迫症,現正 接受治療中,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物價值不高,並已 為警查獲而發還被害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數額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078號
被 告 蔡淳安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縣○○道0段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淳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6月16日22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 賣場地下2樓,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拿取貨架上之麥斯 咖啡環保包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189元)及Maxim咖啡 補充包1包(價值224元),將之藏放於隨身手提包包內,結 帳時未拿出上開物品即行離去,嗣為店員查覺並將其攔下, 並報警處理,並查獲上開物品(均已發還)始悉上情。二、案經高贈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蔡淳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有拿取上開物品而 未結帳之事實。
二告訴人高贈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三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暨截圖3張:全部犯罪事實。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記錄表各1份及照片1張:在蔡淳安 身上查得上開商品且未結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爰請審酌 被告罹患強迫症,現正接受治療中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八里 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及107年10月15日八療一般字第107000565 9號函各1紙附卷足憑,其因病症所困而為本件犯行,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請量處適當之刑,以資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儀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 宇 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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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