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1120號
PCDM,107,審交易,1120,201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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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又功



選任辯護人 蔚中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又功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
1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120號),雖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
,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
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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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