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君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263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49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參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君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 年6 月,已於民國107 年11月4 日期滿,然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 105 年12月16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 0 號1 樓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呈透 明晶體狀,驗前淨重0.2334公克,驗餘淨重0.2318公克), 嗣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4 月 19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63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5 月5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已於107 年11月4 日 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案件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透明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 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 ,亦有該院106 年2 月9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 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