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57號
PCDM,107,交附民,57,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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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呂佩菡
被   告 李子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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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