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迪凱
選任辯護人 胡大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
度訴字第928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迪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迪凱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