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罰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8號
CHDV,108,訴,248,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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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被   告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整修工程工程地點位於台中巿清水區,合約書 第23條亦約定,因本約所發生之訴訟,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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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