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為債務人林棋
然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於民國97年
間經法院判決分割,即自同地段1000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該筆土
地之原共有人為債務人林棋然與其他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欲生,然
債務人林棋然之母林玉燕於94年9月19日過世,因此,林玉燕對
被繼承人陳欲生之應繼份比例1/6即由債務人林棋然及被告林金
平、林秋月、唐林秋治、林秋伶、林樵樟繼承取得。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6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7
7.2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對被繼承人陳欲
生之應繼份比例1/6×對林玉燕之應繼份比例1/6,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