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3號
CHDV,108,補,203,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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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全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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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