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顧熾松
金源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樁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訴字第829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二 審之訴訟,有確認相對人是否曾於一審捨棄聲請鑑價之情形 ,爰聲請交付民國107年6月25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上開法庭錄音無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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