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曹差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曹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曹差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因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且債務人受 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 字第19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107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20號等卷宗,核查屬實。債務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 依上開規定,據以聲請復權,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