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周秋煌
相 對 人 周秋東
周燕綠
周燕招
陳雲
鄭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412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 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依法聲請為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地政規費 收據聯單數紙(均影本)等件到院。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 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 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
│一審裁判費│11,395 │周秋煌 │
├─────┼─────────┼─────┤
│地政規費 │690 │周秋煌 │
│(謄本費,│ │ │
│104.5.6繳 │ │ │
│納) │ │ │
├─────┼─────────┼─────┤
│地政規費 │4,150 │周秋煌 │
│(複丈費,│ │ │
│104.6.4繳 │ │ │
│納) │ │ │
├─────┼─────────┼─────┤
│地政規費 │14,400 │周秋煌 │
│(複丈費,│ │ │
│104.8.14繳│ │ │
│納) │ │ │
├─────┼─────────┼─────┤
│地政規費 │180 │周秋煌 │
│(謄本費,│ │ │
│105.11.16 │ │ │
│繳納) │ │ │
├─────┼─────────┼─────┤
│地政規費 │225 │周秋煌 │
│(謄本費,│ │ │
│106.2.15繳│ │ │
│納) │ │ │
├─────┼─────────┼─────┤
│地政規費 │3,425 │周秋煌 │
│(複丈費,│ │ │
│106.4.14繳│ │ │
│納) │ │ │
├─────┼─────────┼─────┤
│地政規費 │3,200 │周秋煌 │
│(複丈費,│ │ │
│106.5.16繳│ │ │
│納) │ │ │
├─────┼─────────┼─────┤
│評鑑費 │41,000 │周秋煌 │
├─────┴─────────┴─────┤
│合計:78,665元。 │
└─────────────────────┘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訟費│應賠償周秋煌 │
│ │ │負擔比例 │用額 │之金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周秋東 │9分之1 │8,740 │8,740 │
├──┼─────┼─────┼───────┼───────┤
│2 │周燕綠 │9分之1 │8,740 │8,740 │
├──┼─────┼─────┼───────┼───────┤
│3 │周燕招 │9分之1 │8,740 │8,740 │
├──┼─────┼─────┼───────┼───────┤
│4 │周秋煌 │90分之36 │31,468 │ --- │
├──┼─────┼─────┼───────┼───────┤
│5 │陳雲 │9分之1 │8,740 │8,740 │
├──┼─────┼─────┼───────┼───────┤
│6 │鄭秋香 │90分之14 │12,237 │12,237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 總額新臺幣(下同)78,66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 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