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鄭珀志
上列聲請人鄭珀志因與相對人蕭芃萱即蕭書郁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鄭珀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經查,聲請狀
所附證物無該本票原本及保管條)
三、台端未於聲請狀狀尾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四、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次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
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
示之效力。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
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