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蕭琇婷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榮信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9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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