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1號
CHDV,108,司拍,21,201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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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共崇 



相 對 人 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1年7月19日向 相對人之父郭尾(已歿)買受彰化縣○○鎮○○段00地號上 特定位置土地,面積70坪,價金共新台幣(下同)217萬元 ,約定91年8月31日應將土地交付,並約定出賣人郭尾提供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用以擔保出賣 人依約履行,如土地無法辦理分割,將特定位置土地移轉登 記予聲請人時,則對聲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嗣聲請人給 付價金後,經聲請人數度催請郭尾將約定之特定位置土地移 轉予聲請人,惟郭尾稱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無法依約移 轉,迄未依買賣契約履行,履行期已過,致聲請人受有損害 ,而上開抵押物又於98年2月9日因繼承登記過戶予相對人郭 明輝,依民法867條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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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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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郭厝 │ │88 │田│00 │77 │16.11 │1/3 │ │
├──┼───┼────┼────┼────┼────────┼─┼──┼──┼──────┼─────────┼──────┤
│002 │彰化縣│鹿港鎮 │郭厝 │ │89 │田│00 │03 │75.29 │1/3 │ │
├──┼───┼────┼────┼────┼────────┼─┼──┼──┼──────┼─────────┼──────┤
│003 │彰化縣│鹿港鎮 │郭厝 │ │90 │田│00 │01 │57.46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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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