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62號
CHDV,108,司促,2962,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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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張竣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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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