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30號
CHDV,108,司促,293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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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陸志鴻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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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