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陸志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