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77號
CHDV,108,司促,267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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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鄭陳鴻 
債 務 人 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

上列債權人鄭陳鴻因與債務人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鄭陳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此於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漏未為前開表明,請
  具狀補正之。
二、本件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所請求利息之起迄時間及確切
  利率,因而無從起算利息,請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御家一品軒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陳傳志最新
  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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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