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36號
CHDV,108,司促,2636,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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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博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莊博皓於1.民國106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5月04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
    ,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
    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265,23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82,37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
    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
    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265230│     │七年十二月十│      │計算之利息  │
│  │元  │     │五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82376 │     │七年十二月十│      │計算之利息  │
│  │元  │     │五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65230│     │八年一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
│  │   │     │      │      │年息百分之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連續│
│  │   │     │      │      │收取期數以九期│
│  │   │     │      │      │為限     │
├──┼───┼─────┼──────┼──────┼───────┤
│ 002│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2376 │     │八年一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一點四,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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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