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89號
CHDV,108,司促,2589,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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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樹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債務人鄭樹鴻於民國105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
     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
     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136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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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