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67號
CHDV,108,司促,2567,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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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黃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延滯利息依約定利率計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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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