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1號
CHDV,108,司促,255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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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債 務 人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永志 
人          
債 務 人 沈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捌仟陸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萬肆仟柒佰
  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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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