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25號
CHDV,108,司促,2525,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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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黄呈豐即黄詞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呈豐於093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8,562元整未為清
    償(含手續費12,480元整、消費款15,725元整、預借現
    金9,84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9,329元整及已到
    期之利息1,17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94,903元整自108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
    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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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