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黄呈豐即黄詞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呈豐於093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8,562元整未為清
償(含手續費12,480元整、消費款15,725元整、預借現
金9,84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9,329元整及已到
期之利息1,17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94,903元整自108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
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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