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14號
CHDV,108,司促,2514,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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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嘉寶 

債 務 人 許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嘉寶前就讀私立大慶商工及明道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許美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
   合計借款本金210,7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嘉寶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10,7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許美美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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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