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7號
CHDV,108,司促,2437,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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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淳云 

債 務 人 蕭世煙 

債 務 人 黃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淳云前於民國103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蕭
    世煙、黃秀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66,076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淳云自民國107
    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855元
    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蕭世煙黃秀麗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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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