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1號
CHDV,108,司促,227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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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魏見宇 

債 務 人 魏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見宇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
    人魏文祥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新臺幣282,92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魏見宇自107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3,347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魏文祥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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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