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1號
CHDV,108,司促,225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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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琮諺即陳平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8月17日,目前尚欠本
    金302,266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
    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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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