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87號
CHDV,108,司促,2087,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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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代 理 人 張良村 
債 務 人 CHANG LI CO.,LTD.


兼法定代理 黃徽伯 
○           號

債 務 人 黃栢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陸
  角四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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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