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債 權 人 何雅菁 上列債權人何雅菁因與債務人林家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雅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尚無法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 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已代債務人支付新臺幣356,000元之 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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