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39號
CHDV,108,司促,2039,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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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何雅菁 


上列債權人何雅菁因與債務人林家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
雅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尚無法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
  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已代債務人支付新臺幣356,000元之
  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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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