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吳悅寧
上列債權人吳悅寧聲請對債務人范君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表明請求 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 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