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4號
CHDV,108,司促,1694,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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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債 權 人 郝俊皓 
債 務 人 柯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債權人就支票號碼為FC0000000之票據未提出退票理由
  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
  ,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
  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
  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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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