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原 告 張枝和
被 告 張楊足
張枝村
張瓊霞
張世昌
張世旻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張木春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張枝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 張楊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查被繼承人張木春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死亡,於107年2月 1日辦畢被繼承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田豐段598地號,權利範圍全部;民生段 915地號,權利範圍90分之22之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由合法繼承人原告張枝和、被告張楊足、張枝村、張瓊 霞、張世昌、張世旻、張雅茹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如附 表一所示。
二、基於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原因,且無不能分割之規定 ,原告於107年4月間曾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等人於10
7年4月29日參與親屬會議,盼能於訴訟外就系爭遺產為分 割協議,因被告之一張枝村不願依其應繼分進行遺產分割 ,致雙方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 本訴。並聲明:請求被繼承人張木春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 遺產,准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應繼分為分割。
參、被告張瓊霞、被告張世昌、張世旻、張雅茹則抗辯: 同意按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分割。
肆、被告張楊足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庭之 陳述略以:同意按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分割。
伍、被告張枝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 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 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張木春於104年9月21日死亡,兩造均為張 木春之法定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 又被繼承人張木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其 中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除房屋外,其餘土地已辦理繼 承登記完畢,但兩造未能協議分割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證信函、親屬會議出席名冊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件為證,並有彰化縣北斗地政事 務所函覆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可稽,且為被告張楊足、 張瓊霞、張世昌、張世旻、張雅茹所不爭執,而被告張枝 村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三、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 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 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本件被告張枝村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是本 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應繼分比例,未 影響被告權利,且被告張楊足、張瓊霞、張世昌、張世旻 、張雅茹所同意,僅被告張枝村未到庭表示意見。而被告 張枝村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訴請 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每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靖
附表一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01 │張楊足 │ 1/5 │
├──┼────┼─────┤
│ 02 │張枝和 │ 1/5 │
├──┼────┼─────┤
│ 03 │張枝村 │ 1/5 │
├──┼────┼─────┤
│ 04 │張瓊霞 │ 1/5 │
├──┼────┼─────┤
│ 05 │張世昌 │ 1/15 │
├──┼────┼─────┤
│ 06 │張世旻 │ 1/15 │
├──┼────┼─────┤
│ 07 │張雅茹 │ 1/15 │
└──┴────┴─────┘
附表二:
┌──┬────────────────┬──────────┐
│編號│ 被繼承人張春木之遺產項目 │ 分割方法 │
├──┼────────────────┼──────────┤
│ 01 │彰化縣○○鄉○○段00地號、面積 │由兩造按附表一之「應│
│ │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乙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 │筆 │共有。 │
├──┼────────────────┼──────────┤
│ 0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 │ │
│ │7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乙 │ 同上 │
│ │筆 │ │
├──┼────────────────┼──────────┤
│ 0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 │ │
│ │1,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分之22 │ 同上 │
│ │土地乙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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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門牌號碼彰化縣田尾鄉柳鳳村民生路│ 同上 │
│ │62號、權利範圍全部(未辦理保登記│ │
│ │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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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門牌號碼彰化縣田尾鄉柳鳳村民生路│ │
│ │2段246號、權利範圍全部(未辦理保│ 同上 │
│ │存登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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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門牌號碼彰化縣田尾鄉柳鳳村民族路│ │
│ │2段202巷1號、權利範圍全部(未辦 │ 同上 │
│ │理保存登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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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門牌號碼彰化縣田尾鄉柳鳳村民族路│ │
│ │2段204號、權利範圍全部(未辦理保│ 同上 │
│ │存登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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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田尾郵局-定期儲金存款金額新 │ 同上 │
│ │台幣(下同)8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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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田尾鄉農會金額303,209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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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田尾郵局金額11,313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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