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7年度,9號
CHDV,107,司財管,9,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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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許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即陳成及陳江𨻛之次女、陳成及陳江𨻛
之三女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其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 件法第142條、第52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猪高陳鉄牛為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向本院提起通行權存 在之訴訟時,發現訴外人陳猪高至少於民國38年9月26日前 死亡,訴外人陳鉄牛於68年7月1日死亡,聲請人向戶政事務 所查詢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僅查得陳成與陳江𨻛所生長 女、四女、五女及六女之戶籍資料,而陳成與陳江𨻛所生次 女及三女之戶籍資料,則因田尾鄉戶政事務所於51年發生火 災時,部分戶籍資料遭焚毀,檔案資料有所缺漏,經田尾鄉 戶政事務所於107年10月12日查詢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後, 亦無陳成與陳江𨻛所生次女及三女之出生、死亡除戶或最新 戶籍謄本,應認為陳成與陳江𨻛之次女及三女行方不明,為 失蹤人。聲請人因上開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必須以陳猪 高與陳鉄牛之繼承人為被告,而陳成與陳江𨻛之次女及三女 為陳猪高陳鉄牛之繼承人,依法可繼承陳猪高陳鉄牛在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持分,聲請人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聲請為失蹤人陳成及陳江𨻛之次女及三女選任財 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即陳成及陳江𨻛之次女及三女之住、居所 均不明,業經聲請人陳明,並提出日據時期戶籍登記簿謄本 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查調陳成之全部日據時期全戶戶籍 資料,經彰化縣田尾鄉戶政事務所提供之陳成日據時期設籍 資料,亦無陳成與陳江𨻛之次女及三女之設籍資料,此有該 所107年12月3日查復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選任 失蹤人陳成及陳江𨻛之次女及三女財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 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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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