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8號
CHDV,107,司執消債清,8,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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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詹益森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映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益森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 107年5月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 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可憑。據聲請人提出之應屬清算財團 之財產書面報告,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彰化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479-1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40000分之1665)。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業



已酌定處分方式,共拍賣4次,未拍定每次減價百分之20,4 次未拍定則發還債務人。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 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上項通知 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均無為反對之陳述。
三、查前開土地嗣經共有人詹誌清具狀表示願以235,520元承買 ,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同意共有人承買或不表示 意見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 半數,本院即准予承買。又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管理人之必 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全體債權人、債務人,並 予以公告在案,且本件尚查無其他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未經 變賣分配,此有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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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