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21號
CHDV,105,家簡,21,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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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
原   告 尤勝源 
      尤光華 


被   告 李黃色寬

      黃明鎮 

      黃明華 
      黃中興 
      黃國書 
      黃明珠 

      黃萃華 



      蔡美鳳 
      黃建豪 
      黃琪鈴 

      黃小真 
      黃齡瑤 

      黃智顯 

      黃龍海 

      黃山谷 

      陳黃松碧

      施黃鳳里

      郭黃鳳京
      黃湘羚 

      黃守良 
      黃若棠 
      黃南豫 

      蔡美淑 
      黃得時 
      黃益美 
      黃淑真 
      郭八寶 

      郭寶珠 

      吳瑞振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慶源 

被   告 吳瑞崑 
      吳玉卿 

      吳玉美 

      吳玉硃 

      施進興 

      施富美 

      施美机 
      施嬋娟 

      施明月 
      施秀蓉 

      陳鴻源 

      陳鴻祺 


      陳鴻明  籍設同上(應受
      陳家昇即陳鴻文


      陳姿伶 

      陳仁發 

      陳仁福 

      黃書專 
      黃俊瑋 
      黃亷祺 
      黃詠淋 
      黃書德 
      潘陳麗春

      陳玟伶 
      尤郭阿雪
      尤民志 
      尤壬志 


      尤能傑 

      尤能興 
      尤能國 
      尤雅芬 
      尤來定 
      尤來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分割方法關於黃得時黃益美黃淑真各自「取得應有部分1440分之1,保持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取得應有部分1440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黃得時黃益美黃淑真分割後係各自取得分別 共有之應有部分,原判決記載「保持公同共有」,係屬誤寫



,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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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