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CHDV,103,重訴,44,2019032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永 清 
訴訟代理人 陳 彥 希 律師
      黃 渝 清 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 欽 庭 
訴訟代理人 吳 涵 晴 律師
原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茂 嘉 
訴訟代理人 陳 世 杰 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 明 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 譽 鐘 律師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健 恆 
被   告 高 振 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進 建 律師
      李 永 裕 律師
      魏 順 華 律師
被   告 温 瑞 彬 
      周 昆 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有應調查之訴(原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調取財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 號刑事案相 關證言筆錄及卷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 月19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李進建律師於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高健恆承受訴訟之後,迄今仍未提出高健恆以公司法定代 理人名義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請於民國108年4月10 日以前補正。如逾期未提,將僅列為高振利之訴訟代理人。三、複數被告之主觀預備合併應否承認,學說及實務上有不同見 解。本院審酌被告温瑞彬周昆明前均受僱於被告大統長基



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依被告高振利指示調配油品,並因此 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而與大統公司及高振利共同遭 刑事法院判刑確定,顯見本件先位及備位被告間對於系爭法 律關係有密切之關聯性,其訴訟資料亦具共通性等情,認為 原告追加温瑞彬周昆明為備位之訴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可 以准許。被告温瑞彬周昆明宜就原告之請求為具體答辯或 到場辯論,以維程序上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1/1頁


參考資料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