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昆連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00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之法律上利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 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00 號案件被告,其具狀向本 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二、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00 號過失傷害案 件之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而其聲請未附理由,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本院乃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逕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