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18號
CHDM,108,簡附民,18,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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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吳建林
      蔡青芳
被   告 楊逸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3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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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